(2016)冀050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孔子涵、孟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子涵,孟庆玉,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孔子涵,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中华大街100号,联系方式1323192****。孔子涵申请孟庆玉、邢台市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子涵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除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03执134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助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