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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561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任该联社资产部主任。被告:霍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