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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嘉圣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西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明俊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嘉圣皮具有限公司,广州西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嘉圣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西53号。被执行人广州西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77号二层自编B09铺。被执行人王明俊,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嘉圣皮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西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嘉圣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14438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明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俊所有的广州市花都区宝峰南路71号1109房。由于该房屋的抵押债权大于本案的申请标的,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该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杜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