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66号陆德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生于1973年8月7日,汉族,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住所地: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自行将(2016)云26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赔偿陆某某现金40318.76元及诉讼费545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故案件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及应承担的诉讼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