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亚君与赵玉荣、林文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君,赵玉荣,林文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3105号原告:刘亚君,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秋(系原告丈夫),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赵玉荣,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林文柱,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刘亚君与被告赵玉荣、林文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刘亚君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刘亚君负担。审判员 李宝锋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