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德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张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55902971XL,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游映川,经理。被执行人:张德贵,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0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德贵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德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德贵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xxx元,无任何房产、车辆反馈。本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取得电话联系,但调解未果,被执行人仍然未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17年5月26日下午18:50,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张德贵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款1412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9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友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