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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胜章、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章,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章,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程桥村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69284949-3。法定代表人:孙小玉,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胜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远县玉强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