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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庭锋与区健强、巢焕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锋,区健强,巢焕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庭锋,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区健强,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巢焕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庭锋与被执行人区健强、巢焕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作出如下处理:1、已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15.22元;2、查封被执行人区健强名下的粤J×××××号及粤J×××××号汽车二辆,但未能扣押;3、查封被执行人区健强、巢焕笑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帕佳图尚品花园2幢1003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转交给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除了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