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王金善、吴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王金善,吴会云,陈士忠,吕爱华,孙凯,刘利利,孙长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866640201N,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法定代表人:亚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善,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吴会云(系王金善之妻),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陈士忠,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吕爱华(系陈士忠之妻),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孙凯,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刘利利(系孙凯之妻),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孙长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王金善、吴会云、陈士忠、吕爱华、孙凯、刘利利、孙长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本院核算的诉讼费用足额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吴 琰人民陪审员 刘书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