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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硕与陈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589号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高某1,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高某父亲。被告:陈单,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