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48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000000009236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000000009236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000000009236银行存款人民币95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横峰国际鞋材城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331000000009236)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9#钞的存款人民币952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