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永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75号被执行人邓永宏,男,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邓永宏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永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庭于移送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被申请执行人邓永宏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邓永宏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邓永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邓永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永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