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嘉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嘉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审86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管委会9号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茂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英超,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大连嘉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北关村。法定代表人:边疆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6月2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北关村占地建设食堂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6]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5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北关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5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合计16590元。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加处罚款16590元,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普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6]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大连嘉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16590元一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