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执1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敏志与陈红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志,殷玉峰,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058号之二申请人杨敏志,男,43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殷玉峰,男,43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红梅,女,41岁,蒙古族,居民,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玉峰、陈红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有账户(殷玉峰账号为YYYYYYYYYYYYYY、陈红梅账号为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殷玉峰、陈红梅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殷玉峰账号为YYYYYYYYYYYYYY、陈红梅账号为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