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冰、莫永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冰,莫永财,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冰,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现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莫永财,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俊,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系莫永财之妻,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冰与被执行人莫永财、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莫永财、张俊向申请执行人吴冰偿还借款本金49.4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从2014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至,本金19.4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被执行人莫永财、张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冰与被执行人莫永财、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