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万富、邹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富,邹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49号申请执行人:陈万富,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邹子龙,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陈万富于2017年1月17日以本院在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子龙还返还申请执行人陈万富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16752元(利息计至2016年10月9日,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富与被执行人邹子龙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邹子龙现行踪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