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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垣曲县新城电萍涂料店、卫电萍、张放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385号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电萍涂料店(以下简称电萍涂料店),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历山西路,注册号140827600051060。被执行人:卫电萍,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张放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电萍涂料店、卫电萍、张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电萍涂料店、卫电萍、张放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垣曲县新城电萍涂料店、卫电萍、张放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