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红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9号唐红军,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十里铺东西后街*号,联系电话158××××9079刘素平,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桥东区刘延宾,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让桥镇××号,联系电话135××××1329唐红军申请刘延宾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延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4民初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