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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蕾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明,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7273号申请执行人杨旭明,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李蕾,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旭明与被执行人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1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旭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蕾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十万元。1、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蕾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2、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4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蕾名下银行零星存款,无其它财产。3、本院于2018年0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蕾采取失信措施。4、本院于2018年04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0000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万元(不包含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12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月涛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