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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盐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冰与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冰,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盐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何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枝,女,系原告何冰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琴,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胜娃(又名高运胜),男。原告何冰与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原告何冰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冰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