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盐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冰与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冰,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盐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何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枝,女,系原告何冰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琴,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高胜娃(又名高运胜),男。原告何冰与被告山西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胜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原告何冰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冰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