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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高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鹰飞腾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政府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立宏,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0.3897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电话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