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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晓溪与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溪,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初189号原告:王晓溪,男,1959年6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高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溪与被告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晓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明月湶温泉宾馆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明月湶温泉宾馆外墙项目施工合同》及2014年8月5日签订的《明月湶温泉宾馆建筑改造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二、依法解除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明月湶温泉宾馆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明月湶温泉宾馆外墙项目施工合同》及2014年8月5日签订的《明月湶温泉宾馆建筑改造工程》合同;三、对明月湶温泉宾馆的装修工程(含外墙装修及建筑改造工程)立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四、请求对明月湶宾馆装修工程(含外墙装修及建筑改造工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五、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立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30日,王晓溪与立达公司签订了《明月湶温泉宾馆施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幕墙装饰(石材干挂、外墙涂料、真实墙、玻璃幕墙和外墙保温灯外装项目),球网架结构及旧楼改造土建项目、内部装饰工程(内部装潢、内网构建、弱电、水暖等)、机电工程等,工程地点在吉林市德胜路99号(原北山建材市场),建筑面积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该框架第二条约定乙方垫资工程造成500万元工程量。在此框架基础上,同日双方签订了《明月湶温泉宾馆外墙项目施工合同》(外立面合同),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工期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8月5日签订的《明月湶温泉宾馆建筑改造工程》合同一份,合同总价2600万元(工程结算总额按实际签署的预算计算)。以上两项工程施工至2014年10月末,立达公司认为自己的施工量已经达到并超过500万元,遂停止施工,并要求王晓溪签订《北山明月湶项目10月31日前工程完成情况明细》。王晓溪对工程造价及工程量计算属于外行,且双方未经第三方专业决算,因此在明细上签字特别注明以“最后结算为准”。由于双方对工程质量及数量均有异议,对工程价款一直未予决算及结算,工程一直停工至今,给各方均带来不便,且给王晓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王晓溪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三份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履行中双方由于发生重大争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三份合同。合同解除后,由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款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结算。故请求法院支持王晓溪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立达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问题,(2016)吉02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已经予以认定,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晓溪亦曾对立达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提出质疑,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又主动撤回鉴定申请,导致其此项抗辩失去了证据支持。王晓溪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吉02民终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晓溪现提起诉讼,请求对立达公司已完工程质量、造价进行鉴定、解除合同,本次诉讼的实质是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王晓溪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王晓溪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溪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退还王晓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