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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永伟、齐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伟,齐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伟,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齐新华,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吴永伟与齐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新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的(2014)高民初字第8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