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唐某侵权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5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万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唐某,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万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辽0503民初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某、万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将执行款76907.0元汇入我院账户,经我局返还,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辽0503民初105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53.6元已由被执行人唐某、万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503民初10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李世权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