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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明红与林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红,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谭明红,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林玲,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明红与被执行人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明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玲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