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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刑初134号自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人郭某某,男,194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郭某某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刑事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