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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破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确认清算方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破申1-6号申请人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赵真玺,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2017年5月22日,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拟订《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并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无债权人到会,现请求本院裁定���可该《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该《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载明:经审计评估,破产人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资产总额1617852.84元,债务总额9507159.74元。破产清算费用3.44万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849.07万元。(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237.92万元,破产人所欠税款3.21万元。(三)普通破产债权98.44万元。由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顺序(一)的清偿要求,故对顺序(二)、(三)所列费用不再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其清偿债权的顺序、比例、数额及具体的分配方式,均符合法定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同市城区煤炭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唐 利审判员 郭晓燕审判员 剧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