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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元文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文,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房子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银行存款353882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