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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宗素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宗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9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5号射阳迎宾馆内。法定代表人:郑加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宗素香,女,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2016)裁字第1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宗素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宗素香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素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2016)裁字第111号裁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吴 名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