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谭光明其他案由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谭光明,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谭光明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刑初52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光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谭光明因合同诈骗罪在监狱服刑。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申请人XX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以及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申请人逾期未提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6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