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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陶多根诉樊秋香、陶斌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多根,樊秋香,陶斌勇,陶攀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1894号原告:陶多根,男,汉族,1935年5月18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迅,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樊秋香,女,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陶顺成妻子。被告:陶斌勇,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陶顺成儿子。第三人:陶攀云,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陶顺成的堂弟。原告陶多根与被告樊秋香、陶斌勇、第三人陶攀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多根及其代理人付华迅、被告樊秋香、第三人陶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斌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多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将由陶顺成转让给第三人陶攀云0.75亩土地归还给原告;二被告共同支付十四年耕地使用费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或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13日,原告与陶六根、陶顺成(大约2014年去世)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原告将自己承包位于自家后面公路边(即进贤县县城通往三阳集乡的公路)的1.5亩土地,置换给陶六根、陶顺成各0.75亩建房屋,由陶顺成用宋方村南边其所得1.5亩置换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自己的该1.5亩土地交给了陶六根、陶顺成二人。陶六根之后建了房屋,陶顺成没有建房。但陶顺成将该0.75亩建房用地,转让给其侄子陶攀云。陶攀云至今也未建房屋,只是用石头等将该用地圈了起来,但至今,陶六根、陶顺成都未将置换的土地交给原告耕种。虽然,双方无数次经过上埠村委会出面调解但均无果。被告陶顺成使用、占用我承包的土地0.75亩,至2016年12月31日,已超过14年,每亩按200元租金,土地使用费为2100元。原告为了维护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济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公正裁决。被告樊秋香辩称:原先我老公陶顺成与陶多根关系很好,1999年因移民建镇需要,陶多根就说给一块地建房,陶顺成就帮陶多根交公路边土地的各种税费,共交了四年直至2002年。2002年以后,因大队要陶多根归还所承包的土地,而陶多根公路边的土地已经给陶顺成建房,故双方在大队干部钟月娥、陶财芳、陶火艳、文德见证下补签了一份《协议》,陶顺成把宋方南边的1.5亩土地置换给陶多根。签完这个协议后,我方就让陶多根去拿土地。因以前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故原告并不耕种所置换的土地,故所置换的宋方南边的土地被大队收回。原告说我把公路边的0.75亩土地卖了不属实,这个可以去查实,如果我卖了地卖了多少价补多少钱给原告,事实上是因为我老公陶顺成病重,没有能力建房,在下了地基后一直荒废。2011年因陶攀云的父亲生病,回家养病,刚哈本案的0.75亩土地在陶攀云家对面,故陶攀云的父亲叫陶顺成把这块地拿给他种菜、锻炼身体,现在是陶攀云的父亲和陶六根一起在种菜。被告陶斌勇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第三人陶攀云辨称:本案诉争的0.75亩土地是我父亲从陶顺成手上拿过来的,要还也是还给陶顺成,与原告方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原告提交证据一原告身份证、陶顺成的户籍证明、陶攀云的户籍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第三人均对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协议》,证明双方约定置换1.5亩土地,原告履行约定给付土地后,被告及陶顺成至今未将1.5亩土地交还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陶顺成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该《协议》各方均认可,故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照片6张,证明被告在置换的0.75亩土地上已经建房了。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协议》,用以证明本案土地置换时陶多根和陶顺成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协议;原告及第三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2月13日原告陶多根与被告陶顺成及案外人陶六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关于陶多根公路边地1.5亩换给陶顺成0.75亩,陶六根0.75亩二家建房,协议如下:1.六根建房地0.75亩,顺成0.75亩,共计1.5亩归顺成一个人出土地,用宋方南边得1.5亩换给多根所得,六根出建房面积由顺成去接。2.多根得来顺成宋方南1.5亩,暂多根不耕种,由顺成、六根二家耕种,并交农业税和其它一切费用。3.一队如调整土地,顺成、六根不能耕种,并不交一切费用,由一队农户抽沟落实到户。4.此合同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陶多根按照协议将土地交给了陶顺成及被告陶六根二人使用。现原告陶多根认为陶顺成、被告陶六根未按协议约定将宋方南边的1.5亩土地交给原告耕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另查明,陶顺成于2014年11月死亡,樊秋香系陶顺成妻子,谭斌勇系陶顺成的儿子。本院认为,原告陶多根与陶顺成、陶六根三人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陶多根已实际将置换的土地交付给了陶顺成和被告陶六根使用十多年,现在双方并未解除合同,那么协议仍然有效。原告陶多根认为陶顺成未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交付给原告耕种,那么原告应根据协议约定起诉陶顺成违约或者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陶顺成继续履行合同将宋方南边的1.5亩土地交给原告耕种。本院认为现陶顺成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妻子樊秋香、儿子陶斌勇未向法院明示放弃继承,那么应当视为已经继承了陶顺成的财产和义务,也应继承本案合同的权利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回协议约定的0.75亩土地,但并未要求解除该合同,且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解除合同的理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7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占有使用该0.75亩土地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原告要求其支付十四年的耕地使用费于法无据,故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多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陶多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