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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春玲、王铁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王铁庆,蒋化荣,王羽洁,王宇彤,闫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王铁庆,男,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蒋化荣,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羽洁,女,2003年10月2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宇彤,女,200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铁龙,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春玲、王铁庆、蒋化荣、王羽洁、王宇彤与闫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铁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的(2014)高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