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跃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跃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刑终163号 原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跃东,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繁峙县自来水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住。2013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跃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晋09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跃东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 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泳江 审判员 郎丽英 ��判员 侯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