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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许天罡、王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天罡,王义好,崔学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044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金锣科技工业园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义全,理事长。被告许天罡,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王义好,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崔学法,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天罡、王义好、崔学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决定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