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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丽芳、范长现与王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芳,范长现,王进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3号之一原告何丽芳。原告范长现。被告王进丰。法定代表人钟振祥。原告何丽芳、范长现诉被告王进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外和解,原告何丽芳、范长现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进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芳、范长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何丽芳、范长现负担。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