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福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王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成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世伦,东辽县国土资源局职员。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桥委*组。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7)T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的申请未到法定申请执行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7)T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秀兰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