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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与刘甲冰、陈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甲冰,陈艳丽,张绪安,董茂林,李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216号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理人:王洪庆,支行行长。被告:刘甲冰,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陈艳丽,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张绪安,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董茂林,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李学涛,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甲冰、陈艳丽、张绪安、董茂林、李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通知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25元。而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