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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梨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