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3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梨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