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九保与吕长周、黎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九保,吕长周,黎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初1048号原告:胡九保,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存英,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原告胡九保的妻子。被告:吕长周,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黎仁,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胡九保与被告吕长周、黎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九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存英,被告吕长周、黎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九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30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份,原告到二被告承包的安阳市华富世家22号楼干活。工程结束后,二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13044元。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据两张。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推再推,据不给付欠款。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吕长周辩称,工资款不应该由我支付,我只是技术员,原告起诉我错误。被告黎仁辩称,原告起诉的工资款该由我支付,但是我得跟我老板要过来后才能给原告。我的老板扣了工程上的一部分钱,老板没有给我钱。老板让原告维修,原告没有维修,所以没有给原告钱。原告胡九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登记表复印件一张、协议一份、工资清单一份、证明一份。被告黎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人证言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华富世家22#楼楼梯协议一份,双方对工作项目、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吕长周为技术员。2012年7月3日,被告吕长周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下欠胡九宝贴楼梯、公用部分,余10%,共计4000元,肆仟元整,吕长州,2012年7.3号”;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吕长周签字的一张工资清单,共计9044元。原告提交的协议、证明、工资清单上的名字为“胡九宝、吕长州、黎有林”,均与原、被告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是其本人。被告黎仁提交刘平的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今证明,秀水苑22#楼,楼梯间公共部位地板砖铺设出现空鼓、不平扣除工资2500元,踏步台空鼓、裂纹扣除工资2800元,门套空鼓不垂直扣除工资500元,踢脚板空鼓上口线不平扣除工资500元”。原告认可该证明上的“踢脚板空鼓上口线不平扣除工资500元”,其余内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吕长周是技术员,在协议、工资清单、证明上签字,仅起证明作用,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吕长周支付工资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黎仁辩称原告起诉的工资款应该由其支付,并对原告提交的协议、工资清单、证明均予以认可,故被告黎仁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被告黎仁辩称自己需要向其老板要过来钱后才能给原告的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资款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明上数额为4000元,工资清单上为9044元,共计13044元,被告黎仁提交的证人证言,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该份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但原告认可该份证人证言上最后一项500元,故应从总款13044元中予以扣除,即12544元,应由被告黎仁向原告予以支付。原告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登记表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九保支付工资款人民币12544元;二、驳回原告胡九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胡九保负担2元,被告黎仁负担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