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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海斌、张梅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斌,张梅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特1号申请人:刘海斌。被申请人:张梅君。申请人刘海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梅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刘海斌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海斌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