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海斌、张梅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斌,张梅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特1号申请人:刘海斌。被申请人:张梅君。申请人刘海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梅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刘海斌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海斌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