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村民委员会、牟际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村民委员会,牟际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组织机构代码:K2341367-1。法定代表人:牟维元,村主任。被执行人:牟际丰,男,1945年6月16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永安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牟际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返还土地一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因涉及土地交付,现正与双方联系,进行协调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