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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聂某、邹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聂某,女,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邹某,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