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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管清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清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048号原告: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于德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清彬,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尚公司)与被告管清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清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时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歌手签约合同书》有效;2.判令管清彬给付新时尚公司违约金20000元;3.管清彬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8日,新时尚公司与管清彬签订《歌手签约合同书》,聘请管清彬为公司签约歌手,合同约定管清彬不得私自承接公司外活动、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000元。后管清彬违约,擅自承接光阴故事老歌酒吧演出。同时,新时尚公司多次联系管清彬履行合同后,管清彬表示终止双方合同。管清彬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管清彬未出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新时尚公司提供视听资料《偷情》,因其内容不完整,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新时尚公司提供视听资料《时来运转》,其内容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新时尚公司提供电话录音,其内容不能证明管清彬有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新时尚公司提供《签约合同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新时尚公司与管清彬签订《歌手签约合同书》,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提前解除。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需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贰万元”。本院认为,新时尚公司与管清彬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歌手签约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新时尚公司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歌手签约合同书》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新时尚公司主张管清彬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金20000元,但其提供的电话录音仅能证实其同意解除合同,并不能证明其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清彬签订的《歌手签约合同书》有效;二、驳回原告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桦甸市新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