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能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能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法定代表人严俊峰,经理。被执行人张能凯,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能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能凯下落不明,有财产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的(2014)高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