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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4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祥,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军生,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56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3703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5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单德瑞审 判 员 焦海龙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思宁书 记 员 于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