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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闰平诉张敏、张峰、宫瑞峰、张成贵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闰平,张敏,张峰,宫瑞峰,张成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396号原告:王闰平,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下茹越乡人。被告:张敏,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住繁峙县欣荣家园小区。被告:张峰,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繁峙县金山铺乡人,住繁峙县欣荣家园小区。被告:宫瑞峰,男,1996年5月25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被告:张成贵,男,1975年10月15日生,繁峙县金山铺乡人,住繁峙县欣荣家园小区。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闰平诉被告张敏、张峰、宫瑞峰、张成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闰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