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浩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浩邦置业有限公司,邬明,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988号申请人: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3号国美电器一楼。法定代表人:严秋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齐宏、胡碧川,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浩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千禧名苑。法定代表人:邬明,经理。被申请人:邬明,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喻红桥,经理。申请人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开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浩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邦公司)、邬明、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捷开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邦公司、邬明、信桥公司价值6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捷开公司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捷开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浩邦置业有限公司、邬明、武汉市信桥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2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捷开置业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严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