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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5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连福、任素霞申请执行邹艳文、郝春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福,任素霞,邹艳文,郝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5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连福申请执行人:任素霞(系张连福妻子)被执行人:邹艳文被执行人:郝春莉(系邹艳文妻子)本院在执行张连福、任素霞申请执行邹艳文、郝春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春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春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