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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海龙、孙保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龙,孙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5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孙保刚,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邱县。本院在执行于海龙与孙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保刚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