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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鑫盛荣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鑫盛荣饲料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沙街。法定代表人:伍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人:付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鑫盛荣饲料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经营者人:刘哲,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鑫盛荣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17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鞠安成、关宇宁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54.19元,减半收取4.227.10元,由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瑞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